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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发布涉蝴蝶兰品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2 17:57:55


近日,郑州中院依法审结的某园艺公司与某农科公司等侵害“缤纷雪玉”蝴蝶兰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涉蝴蝶兰品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法院判令侵权方某农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有力维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个案裁判激活种业创新的底层动力。




案情回顾

某园艺公司是知名蝴蝶兰育种企业,2019年7月22日获“缤纷雪玉”蝴蝶兰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因纯白花瓣的独特优势广受市场青睐。2023年2月,某园艺公司发现某农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繁育、销售标注“雪玉”的蝴蝶兰瓶苗,遂通过公证固定证据——从某农科公司处购买瓶苗并自行委托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瓶苗与“缤纷雪玉”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园艺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农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查发现,虽某园艺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证据不足未单独采信,但结合多组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明链:一是公证书显示,某农科公司通过微信销售“BLS006雪玉”蝴蝶兰,销售单据加盖有该公司公章,据此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系由某农科公司实施;二是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结果显示,蝴蝶兰属中含“雪玉”名称的授权品种仅某园艺公司的“缤纷雪玉”,根据“一品一名”规则初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权利品种具有同一性;三是某农科公司未能提供销售“雪玉”蝴蝶兰的合法授权手续,亦未对品种差异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法院认定某农科公司繁育、销售的“雪玉”与“缤纷雪玉”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构成品种侵权。法院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判令某农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因权利品种系无性繁殖且农业农村部并无保存标准样品,故不能依据传统侵权判定规则通过分子检测方法进行品种真实性认定,而是采取“品种名称核心要素对应+主要性状相似+侵权方无合法授权”的侵权认定规则进行判定。本案是郑州中院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市场秩序、激励农业创新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强化品种权保护力度:明确“品种名称核心要素对应+主要性状相似+侵权方无合法授权”的侵权认定规则,破解植物新品种侵权举证难问题,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警示农业企业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繁育、销售植物品种前,应核查品种权归属,避免因“不知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平衡维权成本与侵权代价:将权利人合理维权开支纳入赔偿范围,降低维权门槛,同时根据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确定赔偿数额,实现“侵权代价与过错程度相匹配”。

下一步,郑州中院将持续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聚焦农业科技创新领域,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生物安全提供更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供稿:骆大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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