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强清2号之一
2025年6月23日,本院根据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五院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潮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潮起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无对外债权及对外投资;无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清算组前往潮起公司注册地实地勘查,经调查潮起公司自吊销营业执照前就已处于长期停业状态。清算组与潮起公司的股东中核五院公司取得联系,其称未参与潮起公司的经营,不掌握潮起公司任何资料。清算组与潮起公司另一股东香港华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联系。潮起公司其他相关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未能接管到潮起公司账册、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
潮起公司无涉诉、涉执案件,无参保记录,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税务登记信息,未发现潮起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鉴于未能接收到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清算组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刊登公告向潮起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后,仍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潮起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清算组向股东等有关人员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潮起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2025)豫01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潮起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潮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