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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出事故,同乘“酒友”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5-10-15 17:29:32



开车赴宴,车是借的!

席间饮酒,酒后驾车!

发生事故,肇事逃逸!

各种buff叠满!


借车的朋友、同乘的酒友是否要担责?

该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01

2024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杜某开着从朋友邓某那借来的车,与张某甲、张某乙相约聚餐。时至深夜,结束聚餐,张某甲、张某乙乘坐杜某驾驶的车辆共同离开。行驶途中杜某与前方同向而行驾驶三轮摩托车的王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杜某当场驾车逃逸,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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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亲属将杜某、邓某、张某甲、张某乙、某保险公司诉至巩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2273.22元,杜某、邓某、张某甲、张某乙对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审理

02

审理中,杜某辩称: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其向邓某借车时未说明用途,但对张某甲、张某乙所称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认可。


某保险公司辩称:驾驶人杜某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赔事项,就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杜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甲、张某乙与杜某共同饮酒,且在明知杜某饮酒的情况下不仅不对杜某驾驶机动车进行劝阻,还共同乘坐该机动车,其二人未尽到提醒、劝告义务,在客观上纵容了杜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邓某将其车辆出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杜某使用,虽杜某称借用车辆的目的是外出吃饭,但吃饭并不必然饮酒,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邓某必然能预判到杜某会饮酒,故邓某对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杜某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张某甲、张某乙应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人邓某电子投保流程的回溯视频,显示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饮酒驾驶除了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有效,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其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03

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84859.72元,杜某赔偿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81672.14元,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赔偿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870.6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桌之上,情谊重要,责任更重要。在欢聚时应当把握尺度,既要尽兴,更要确保彼此的安全,让 “杯酒言欢” 真正成为温暖的回忆,而非纠纷的开端。



来源: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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