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李景涛有期徒刑6个月。
2004年4月5日15日时许,家住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村的农民李景涛来到登封市少林路东段“夜朦朦”发型设计中心按摩时,将该店服务员王雪霞按倒在按摩床上,扒掉其内裤发生性关系,因王雪霞身上来例假而自动放弃强奸意图。
登封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景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李景涛在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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