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刑更公示字第21号
罪犯秦长德,又名赵成德,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赵成德二人共同退赔陈某某被盗物品价款32534元。宣判后,赵成德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南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赵成德二人共同退赔陈某某被盗物品价款27534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赵成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秦长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所判七年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含已缴纳15000元)。再次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社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秦长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与该院(2011)社刑初字第189号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含已缴纳15000元);责令邓强、秦长德连带或单独退赔给各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继续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8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刑期至2026年2月1日止。刑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2)豫1327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对秦长德的(2013)社刑初字第18号刑事裁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河南省新郑监狱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秦长德2016年7月27日和2018年8月9日两次减刑重新作出减刑裁定建议,建议对罪犯秦长德确认减刑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罪犯秦长德减刑确认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提请减刑确认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减刑假释庭1307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减刑假释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07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确认案件裁前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