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全国拒绝酒驾日 | 拒绝酒驾 才能“久”驾! 发布时间:2025-09-09 15:55:22
醉驾入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哪些情形不适用缓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贯彻?
在“9·9全国拒绝酒驾日”来临之际,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屏障,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与教育功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选七起典型醉驾案例进行深度剖析,以真实判例敲响警钟——生命至上,酒驾必究!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一般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25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在主驾驶位睡着,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6.52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已超过180mg/100ml,醉酒程度高,对其不适用缓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严重醉驾犯罪从严惩处的司法理念。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0.78mg/100ml。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3月2日被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了“含量+情节”的定罪模式。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本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黄某某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不适用缓刑。
郭某某危险驾驶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98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50mg/100ml,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理,不适用缓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指自始未取得与所驾汽车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祁某某危险驾驶案——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2日,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遇交警设卡检查,未停车接受检查继续驶离,在下一路口被交警拦停后查获。经检验,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08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对其从重处理。“逃避”通常表现为看见或者察觉到前方执法人员正在进行依法检查,掉转车头逃跑、弃车逃跑、更换驾驶人、与执法人员或者执法设备无接触的一般驾车闯卡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大量饮水或者再次饮酒等行为。“阻碍”通常表现为抗拒检查行为,如不配合呼气检测导致未能读取有效呼气检测结果,不配合提取血样导致强制抽血等。
高某某危险驾驶案——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24年5月3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步行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50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本身已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不赔偿损失表明高某某没有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主观恶性较大,不符合缓刑所要求的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条件。
敬某某危险驾驶案——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敬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量贩门口倒车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2.12mg/100ml。案发后,敬某某赔偿对方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敬某某虽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但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某某危险驾驶案——不属于短距离行驶,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2日晚,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在代驾平台下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取消订单后,欧某某仍驾车前行,途中与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欧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欧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68mg/100ml。案发后,欧某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非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而短距离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其从重处罚;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短距离驾驶的动机和目的并非为了上道路长距离行驶,通常是因为雇请了代驾人员或者委托亲友代为驾驶,为与对方交接车辆而短距离驾车,或者因车辆停放位置不当而短距离挪车、停车入位,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在与代驾协商一致取消订单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行驶,不属于为交由他人驾驶而短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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