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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时期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4-07-20 18:07:15



    司法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不断深化司法鉴定服务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司法鉴定工作的新路子,对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践行司法为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加强司法鉴定技术队伍建设

    注重加强司法鉴定技术队伍建设,才能严格规范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确保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和准确高效。

    首先要健全机构,不断加强司法技术队伍建设。司法鉴定部门除了承担着自身鉴定业务范围内的法医、文检鉴定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完成多学科、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外,还负责着司法鉴定的统一对外委托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工作机构,加大技术投入,配齐配强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证车辆、传真等必要的设备,二是要关心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进步和成长,保持技术工作队伍的稳定。在鉴定质量和队伍建设上要一个“严”字贯彻始终,要认真落实错鉴追究制度,强化司法鉴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努力把司法技术队伍建设成一支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高素质的战斗集体。

    其次要规范鉴定对外委托程序,完善鉴定流程监督管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质证,是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之一,也是审判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作为法院内部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职能部门,并不是案件委托出去就不管了,还有对鉴定过程进行协调、监督、保证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职责。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在委托鉴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办事,除刑事公诉案件和人民法院自身鉴定业务范围内的法医、文检鉴定外,凡是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协商不一致的,用随机方式抽取鉴定机构,决不能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入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要依法积极协调解决,为他们公正鉴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要坚持对入册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名册实行动态管理。鉴定机构进入名册不能一劳永逸,其内部鉴定人员的变化、鉴定的质量效率、鉴定人履行出庭质证等法律义务的情况、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等等。对于经常出现问题的鉴定机构要取消其入册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要注意经验总结和鉴定案卷的归档工作。司法技术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司法技术鉴定领域的拓宽,司法鉴定工作也面临着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才能完善今后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才能更好的服务审判。对外委托工作要经常全面的回顾检查,积累经验,发现不足。鉴定案卷是对整个鉴定过程的真实记录,要重视鉴定案卷的管理,认真作好建卷归档工作。

                                   加大力度推进审鉴分立和鉴定人名册制度

    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社会上鉴定机构林立,鉴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同一案件多次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法院内部,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执行部门对有关行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水平、管理优劣把握不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不利于保证鉴定质量,有时候还因为寻找合适的专门鉴定机构而浪费大量的时间,也严重影响了审判的效率。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规范:第一、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凡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统一由法院司法鉴定部门(未设司法鉴定部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委托鉴定,全面实行审鉴分立。第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建立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对入册的鉴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其鉴定的质量、效率、鉴定人履行出庭质证义务情况,实行优胜劣汰。第三、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鉴定机构名册中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随机方式在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第四、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鉴定,在正式鉴定结论出具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听证,由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举证和听证情况,综合分析后出具正式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名册,是将个案委托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变为职能部门预先集中审查,以减少委托鉴定时的随意性、盲目性和案外因素干扰。这种通过有组织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以及公示程序确立的鉴定人名册,能够保证受委托鉴定人的资质,便于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指定,实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通过对鉴定活动的协调、监督,规范当事人必要时参与或了解鉴定过程并提出异议的行为,保证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中立性,既有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减轻庭审质证过程的压力;根据鉴定工作的质量、效率等实际情况对入册鉴定人实行年度审核,并按照审判工作的需要对鉴定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引入依法从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有利于加强入册鉴定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优质高效。鉴定人名册制度的推出,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了审鉴分立的机构建制和工作制度。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对法庭移送的鉴定案件实施对外委托和鉴定的协调、监督管理,改变了由审判人员直接对外委托的作法,在审判人员、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既可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又可以防止不良因素相互干扰,打消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既有利于加强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保证法官中立,维护司法公正。

                                             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首先要提高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司法鉴定为审判服务的工作宗旨。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各种社会矛盾调节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而这些错综复杂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对于科学技术的依赖程度愈来愈高。在这种形势下,高质量的科学技术鉴定,无疑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一经采信将对判决结果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就刑事案件来讲,鉴定结论可能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甚至生杀予夺,而民事案件的鉴定结论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如果因为鉴定错误导致了案件审理的错误,取消入册资格是小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每一个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法律责任,认识到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有偿服务,在鉴定工作中一定要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以优良的业绩赢得人民法院和案件当事人的信任。

    其次要遵守司法鉴定程序,严格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案件鉴定质量。司法鉴定的核心问题就是质量,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一是要严格受案范围,独立完成鉴定。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时核定的鉴定范围收案,不得受理范围以外的案件或者超业务能力受案,鉴定应该在业务范围内独立完成,不得转鉴。二是要程序公开,从鉴定的受理、实施等各个环节保证对各方当事人公开。比如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现场勘验、检测、取样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对单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要经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等。三是要实体公正,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准确。各类专业技术鉴定都有行业规定的原则、方法、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各鉴定机构除了要遵循这些行业规定外,还应定针对司法鉴定的特点,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和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如集体讨论合议、业务领导审核签发制度等等,堵塞各个环节的漏洞,确保鉴定质量。四是要规范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都有法律规定,如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加盖公章、鉴定文书后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证书等。要做到行文简练,言之有据,分析透彻,说理清楚,结论明确,切忌答非所问或者画蛇添足。

    第三,要注重时效,提高效率。各鉴定机构都有各自正常的业务工作,加之司法鉴定本身程序严谨、要求高,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鉴定确有一定难度。但是,案件都有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鉴定的效率问题,个别鉴定时间托的过长已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客观的讲,影响鉴定期限的因素很多,有当事人的原因、法院审判人员和对外委托人员的原因。因此,鉴定机构要提高效率意识,严格遵循最高法院规定的鉴定期限,一般鉴定不超过一个月,复杂疑难鉴定不超过两个月。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鉴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鉴定的,要向委托机关做出书面延期报告或说明理由。要避免案件久鉴不决而影响审判效率。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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