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宋进风因对雇工未尽安全防范义务,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耿明雨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万元。而原告耿明雨亦因在高空作业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结果应自行承担损失17475元。
2003年7月10日,家住该市少林办事处马庄村的村民宋进风,雇佣本村村民耿明雨为一家居民拆除楼房。当天,宋进风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就安排耿明雨负责扒掉该楼墙体。当耿明雨冒险上到三层墙顶扒墙时,墙突然整体倒塌,致耿明雨从高空摔下,造成其头部和手腕等多处受伤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而事故发生后,宋进风仅将耿明雨送往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就撒手不管,并拒付医疗费。耿明雨万般无奈,只好将宋进风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57475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宋进风雇佣原告耿明雨为其干活,双方已经形成雇工劳动关系。被告明知高空作业危险而未尽安全防范义务,故对原告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高空作业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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