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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监护缺位”成为孩子的“成长陷阱”

发布时间:2025-08-26 14:10:43


州中院

 2025年08月26日 12:12 河南

“如果早点盯紧孩子,也不会走到这一步……这真是给我敲了警钟!”收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未成年人王某某的父亲深感自责。这一幕,源于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法院在依法判决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向监护人发出告诫书,以司法之力唤醒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法治屏障。


一起盗窃案,发现监护“漏洞”






2024年9月,某便利店发生一起盗窃案。经查实,是汪某、王某某、闫某某三名未成年人结伙行窃,造成商户财产损失14918.38元。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因三人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随后,商户就财产损失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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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汪某、王某某的陈述,结合被盗商品清单及损失物品成本价凭据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汪某、王某某、闫某某三人共同实施盗窃原告便利店香烟的行为,造成原告财物损失共计14918.38元。

本案中,三被告合谋共同作案,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均不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独立经济来源。同时,三被告监护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三被告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三被告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4918.38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李冬玮

庭审暴露了关键问题,孩子们的父母要么忙于生计疏于管教,要么对孩子持有“年纪小不懂事”的纵容心态,更有甚者有父母对孩子频繁涉足违法活动的情况毫不知情。正是这种监护缺位,助长了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进而实施了违法行为。 








一份告诫书:推动监护从“事后担责”到“事前预防”






“判决赔偿并非终点,更要从源头预防。”李冬玮法官强调,单纯的经济追偿只能解决个案,难以打破“孩子再犯、家长再赔”的恶性循环。

为此,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同步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送达了《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区别于判决书,这份告诫书不仅明确了“限期履行赔偿”的法律义务,更开出了一份具体的“监护责任清单”:要求监护人结合本案对未成年人进行以案释法,加强对子女的法治教育和道德引导,预防再犯;并需定期向法院或社区反馈子女行为表现及教育情况,促进家庭、社会协同共治。“这不是简单的‘任务指派’,更是为家长重塑科学监护框架提供指引。”李冬玮解释道。 





司法护航:让“缺位”的监护重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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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仅帮我们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把孩子从偏路上及时‘拉’回了正道。”拿到赔偿款的商户老板说,他此前最揪心的就是“怕孩子没吸取教训,以后再走弯路”,如今见法院还专门制发了告诫书,心里彻底踏实了。

“以前总觉得孩子这些‘小打小闹’不算事,这次真是吃到了教训。”汪某的监护人郑重承诺,“今后一定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及时纠正孩子不良行为,积极引导和教育其遵纪守法,绝不辜负法官的一片苦心。

中原法院“判决+告诫书”双措并举,既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生动体现,也是以司法力量推动监护责任落地的具体实践,为每个孩子阳光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稿件来源:中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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