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惩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者、暴力抗法者和阻碍执行者,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打造诚信郑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经市委政法委研究决定,全市政法机关联合开展一次集中执行行动。郑州市集中执行行动指挥部在此严正公告:
一、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举报、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经营活动情况,配合执行人员及时执行。对长期怠于追偿债权、怠于举报、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依职权亦查找不到执行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应立即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对其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公告、封条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履行债务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搜查被执行财产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政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对违法干预执行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员或单位,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党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在执行中发现行为人有以下犯罪事实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协助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情节严重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他案外人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被执行人(公司)在申请公司登记中,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金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五)、被执行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货币、实物或者未移交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
(六)、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五、任何公民或单位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或辖区集中行动指挥部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特此公告。
郑州市集中执行行动指挥部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