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七月二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受院主要领导的委托并代表全市法院全体执行干警,向市领导、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此机会,我主要向与会各级领导简要介绍全市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及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打算,请指正。
一、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执行工作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实现的重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载体,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和推进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省委、省人大先后于1999年下发了11号文件、23号文件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第一次对执行工作做出了重要而明确的指示。
近几年来,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兄弟部门的配合下,全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11号、省委23号文件精神,开拓创新,拚搏进取,大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执结了大批案件。特别是在去年的工作中,市中级法院针对日趋严峻的执行工作实际,按照上级法院的总体工作部署,连续开展了“百日结案竞赛”、 “提级交叉执行”、“年底清理积案”、“搞好小额案件执行”等四项大规模专项执行活动,执结了一大批久拖未执的老大难案件。为了克服案件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来自不同方面的行政干预,我们还主动发挥中院的宏观调控职能,对500多起未结案件进行了提级交叉执行,进一步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案件的及时执结。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和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全年执结案件达到了18000余件,创年均结案最好成绩。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目前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集中表现在执行存案上升,执行压力增大。截止5月底,全市两级法院尚有16108件存案、70亿元执行标的没有得到及时执结,其中有近9000件存案超过了法定执行期限。执行存案和超期未结案件总数分别占全省法院执行存案和超期未结案件总和的34.7%和48.6%。而上述两种情况,河南省又居全国法院第一,这突出说明我市的执行积案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十分严重的。
正是由于大量执行积案没有得到及时执结,滋生了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强烈不满,带来了当事人对法律尊严的质疑和对人民政府形象的损害。造成了当事人四处上访告状,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大门和冲击重要会议场所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更有部分申请人,以人民法院没能为其追回债权为由,到法官家吃、闹,有的甚至将自己的孩子丢在法院让法官去养等等。所有这些问题,不但严重激化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已经成为全国、全省、全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意见最多的领域之一。在5月26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工作树形象”电视电话会议上,肖扬院长指出:“当前,对于执行难的反映超过了对裁判不公的批评。”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也是我们必须予以彻底解决的根本问题。
二、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认真总结和分析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执行难”存在的主客观因素和复杂条件,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工作任务总量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严重失衡,难以胜任逐年递增的执行工作任务的需要。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
年度工作分析证明,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年度工作总量过大,每年大约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6000件左右,加上旧存未结执行积案18000件左右,合计全年工作总量在30000件以上。而全市法院现有执行干警348人,除去管理人员、复议裁决人员和其他人员,真正战斗在执行第一线的执行力量只有200多人。200多人的执行队伍要完成3万件的年度执行工作任务,显然是困难和非常不易的。由于人力资源不足和执行能力所限,全市有9个法院执行积案超过了千件,其中有两个法院执行存案数高达2300件和3500件。按人力资源之及和现存执行任务之比,约需2至3年时间,清理执行存案的任务才有可能完成,足见力量与任务失衡的严重性。
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质量不高,执行方法简单粗暴,后遗症多,工作效率不高;有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执行人员借执行权谋私,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有的执行人员与中介机构关系暧昧,拉拉扯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受经济利益驱动不顾国家利益和法制的统一,公然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制发函文,阻碍或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象,影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
(三)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现象严重
在执行实践中,许多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是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他们或者隐藏转移财产,暗渡陈仓;或者假借改制、重组,金蝉脱壳;或者改头换面逃废债务;或者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动辄以煽动上访相要挟,阻挠法院执行;或者采取堵门、堵路、写假信、告假状等手段威胁法院,干扰妨害法院执行。由于打击不力,特别是对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打击不力,致使对抗执行的现象愈演愈烈。
(四)暴力抗法事件突出
暴力抗拒执行是现阶段执行难的又一特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因执行导致的恶性暴力抗法事件每年都在百起以上。我市两级法院近来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3起。其中一起去濮阳执行,执行人员被围困殴打,伤一人;本市辖区被围困2起,无人员伤亡。暴力抗法不仅导致执行人员伤亡,严重阻碍和干扰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国家法制的威严。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义务协助单位,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而是有意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有的公然站在被执行人的立场上,推诿刁难执行人员。有的单位或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咨询调查不理不睬不协助,不该收费的乱收费;有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私自将本应冻结的账户存款隐藏转移,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被动和麻烦。
(六)与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主动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和对被执行人的震慑作用。
为了加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刑法313条的立法解释。但由于我市两级法院在此类犯罪的程序启动上与公安、检察主动协调配合不够,认识不一致,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还仅仅停留在试点讨论的基础上,至今还没有全面展开。有些法院现存符合启动刑罚程序的拒执案件30多件,而真正起诉到法院审判的只有2件。这也足以说明我市政法机关,在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方面,还没有形成共识、形成合力,没有认识到这一重要的法律武器对解决“执行难”的巨大作用。
三、解决“执行难”将要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全市政法机关集中执行,公检法三位一体联合行动解决执行难,在我市法制建设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在全省乃至全国未闻先例。这集中体现了市委、市委政法委贯彻十六大精神,净化执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形象的信心和决心。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机构一定要抓住机遇,充分运用各种资源搞好这次联合集中执行行动,清理大批超期未结的案件,实现执行案件收、结、存的良性循环。
(一)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努力改善执法环境。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我们两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经常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情况争取支持。重大、疑难、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在执行前要向党委请示汇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请求支持。对领导同志交办、过问的案件,要在依法积极办理的同时,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只要我们讲明情况,说清道理,就一定能够得到党委的有力支持,使一些本来比较复杂、棘手的案件得到顺利执行。
(二)坚持严肃执法,加大执行力度
法院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不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这次集中执行行动中,各法院要澄清积案底数,分门别类制定相应的执行措施。重点要清理那些影响群众生活,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领导机关批示、过问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被执行人阻挠、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案件;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以及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积案。两级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正、副局长要包片、包人、包案件,对这些案件要责任到人,限期结案。
在这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我们推出了悬赏执行、公布赖帐户、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等执行举措。应当看到,执行方式方法虽在不断改革、创新,但“执行难”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种、升级,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因此,我们在坚持严肃执法的前提下,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取得新的改革成果。
在执行工作中要,讲究执行策略和工作方法,尤其是在执行集团诉讼、涉农、涉及特困企业的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执行中,对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又符合中止或终结条件的,要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讲清道理,依法中止、终结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
(三)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统一。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在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虽然暂时保护了该地区和部门的一些既得利益,却损害了该地区和部门的商业声誉和投资环境,最终损害了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同时,它也严重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执法活动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而不是地方、部门的意志。我们两级法院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平等的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法院自身不能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机构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而枉法执行的,发现一件,追查一件,严肃处理。遇到来自外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时,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排除干扰,公正执法。市中院要充分发挥“四统一”的领导管理职能作用,加大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活动监督,加大提级指定交叉执行工作力度,最大化的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四)严肃处理暴力抗法事件
近年来,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使执行工作的开展更加艰难。我们要摸清社情民意做好思想工作,尽可能的避免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但是,暴力抗法事件一旦发生,一定硬起手腕依法严肃处理。不得退让、迁就、放纵。中院将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及时有效的制裁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进行沟通协调,拿出意见,进一步树立执行权威,维护执行秩序。各法院要特别关心执行干警在执行公务中的人身安全,要强化我们干警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伤亡和不必要的牺牲。有条件的可考虑为执行干警出资投保人身安全险,以解除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
(五)正确理解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立法解释和相关刑事法律,以刑事手段坚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的行为打击不力。刑罚的作用不仅剥夺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对其工作、地位、生活、政治前途、商业经营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更重要的还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和震慑、警示效应,是其他法律强制力无法比拟的。处理一起抗拒执行的犯罪案件就会促成一批案件的执行,依法启动刑罚程序打击涉执犯罪分子是这次集中行动的重要措施。
长期以来,大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严重的法律后果缺乏正确地认识,是造成“执行难”的思想根源之一。在思想认识上,还没有把践踏国家法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像对待走私、贩毒、诈骗等犯罪活动那样给予坚决打击。大量的执行实践证明,仅靠民事强制措施显然是苍白无力的,同时也是错误的。正因为如此,抗拒执行的犯罪分子才敢于向法院叫板,才敢于向法律的权威叫板,才敢于公然叫嚣“法院有啥了不起!大不了拘留我十五天。”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领导才敢于为被执行人批条子,干扰法院执行;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机关才敢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资产;一些执行人员才可能寻找各种理由,对能够执行的案件久拖不执。
刑法早已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等多项涉执犯罪条款,特别是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加大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的力度。是继中央11号文件以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又一重要举措,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法律武器。我市部分法院在该立法解释出台后,惩罚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分子,收到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还有部分法院没有予以重视。在这次集中执行活动中,各法院对拒执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罪要敢于下手,要有罪必究,不能以拘代刑搞变通,否则是对犯罪的姑息,是自损法院执行的权威,自损法律的尊严。启动刑罚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的事,法院要特别注意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协调、积极配合,用顺、用足、用好这一重要的刑罚手段,使之成为解决“执行难”杀手锏。
(六)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法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充实调整执行队伍,要严把“进口”,疏通“出口” ,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办案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来。合理解决执行工作任务和执行力量比例失衡的问题,建立一支能打善战、廉洁勤奋、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保障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集中执行行动的顺利进行。
(七)各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法院要把开展这次集中执行活动的重要意义,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执行人员不足、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的现状向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提出解决建议,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尽快予以解决,保障这次集中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这次集中执行活动的影响和效果
各法院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认识到“执行难”的危害,理解和配合执行工作,理解和支持司法机关打击和制裁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对于这次集中执行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要及时总结宣传,树立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法官的良好形象。
各位领导、同志们:将我市的执行积案大幅度的降下来,是这次行动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我相信全市两级法院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安、检察机关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下,两级法院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完成预期目标。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解决“执行难”的历史重任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