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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 “打官司” 能钻空子?不!虚假诉讼只会自食恶果!

发布时间:2025-07-07 15:59:48







虚假诉讼行为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碍社会诚信建设,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维护司法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6个虚假诉讼案例,旨在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警示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切莫罔顾法律和道德,切忌抱有侥幸心理,漠视司法权威与审判智慧。








案例一

赵某、刘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7年,赵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2019年,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二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刘某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至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然而,2021年赵某与刘某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民政局经审查向二人补发了结婚证,该结婚证载明的登记日期为2007年,备注为“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2024年,赵某到民政局要求撤回已经补发的结婚证遭拒,遂诉至金水法院,要求确认民政局为其与刘某补办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并由民政局承担诉讼费。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赵某明知其二人已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现赵某又以婚姻登记机关为二人补办结婚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要求确认补办的结婚登记无效,二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予以处罚,遂分别对赵某、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证作为法定证件,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与个人家庭生活息息相关。补办婚姻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是国家为了方便群众办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的便民举措和制度,但也会被不诚信的人所利用。赵某、刘某隐瞒事实、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既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故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惩戒。



案例二

河南某绿化公司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河南某绿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中河南某绿化公司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其向李某支付劳务费。后该绿化公司就该案件提请再审,称该案件没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双方的决算过程及内容。原审作出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复印件且没有经过质证。绿化公司没有周某这个人,两份《证明》中周某的签名明显不同,不是同一个人所签,绿化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处理结果


再审时经法院调查,案涉两份《证明》中的签名均系河南某绿化公司的会计周某所签。法院认为,该绿化公司在明知周某出具案涉《证明》,其公司与李某之间已经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作出虚假陈述,否认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遂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诚信诉讼既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又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进行民事诉讼都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在诉讼中抱有侥幸心理,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陈述,最终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本案对河南某绿化公司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作出处罚,表明法院对虚假陈述坚决做到“零容忍”,该处罚决定对持续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三

河南某物业公司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物业公司在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19日、2019年1月29日、2020年1月17日的春节放假安排通知,用于证明其员工孙某的年假通过春节假期调休的方式已休一部分,三份春节放假通知均载明“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的时期,个人做好防护”,该内容与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提供虚假证据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遂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虚假证据会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交虚假证据,损害司法程序的严肃性。法院对该物业公司行为作出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让公众看到人民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零容忍,更向社会传递了“诉讼诚信不可违,虚假举证必严惩”的明确信号。



案例四

赵某、河南某置业公司

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置业公司与孙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时,该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赵某隐瞒关键事实,未做如实陈述,导致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置业公司与孙某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置业公司又主张案涉借贷存在高息、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法院通过监督程序撤销上述民事裁定。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置业公司、赵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遂对该置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对赵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法院对河南某置业公司、赵某的处罚彰显了司法权威的不可侵犯性,明确警示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调解作为解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如实陈述,置业公司、赵某先虚假陈述促成调解,后又以“高息违法”为由否定自身确认的协议,不仅妨害了司法程序,更严重破坏了调解制度的公信力。某些当事人将司法调解视为可反复利用的诉讼工具,该处罚决定精准打击了此类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维护了“禁反言”原则。



案例五

李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在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河南某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明知部分结算单金额已经包含在总结算单金额中,且其班组人员依据总结算单已经起诉并经过法院判决,其仍以作废的单据为据向法院提起起诉,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因出现新证据被裁定再审。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作废的单据起诉,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遂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处罚决定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诉讼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更通过经济制裁手段维护了民事诉讼“禁反言”的基本规则,强化了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此案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诚信底线,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误导司法裁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对于净化诉讼环境、构建诚信诉讼文化具有典型的示范价值。



案例六

吴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金水法院审理的原告郑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庭调查中,吴某表示未收到郑某转给其的款项3万元。法院遂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后在高新法院审理的郑某诉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当庭向吴某打电话核实,吴某又称收到了上述3万元,高新法院遂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后金水法院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出现新的证据被裁定再审。



处理结果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虚假陈述,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遂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公信力,法院的严厉惩处有助于净化诉讼环境,保障公平正义,任何试图欺骗法庭、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终将被依法惩治。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法院通过个案惩处,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案例来源:金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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