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刑更804号
罪犯王园园,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长岗镇褚楼村021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23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4年2月1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因哺乳期于2024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4)豫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园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园园等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2025)豫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园园以哺乳期为由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王园园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5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刑一庭1428房间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刑一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428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