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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04-07-19 11:01:39


    近几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涉诉上访则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据统计2001年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600余件,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就有1222件;2002年结案5800余件,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就有1340件;2003年结案6200余件,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就有1471件;均占到终审案件的四分之一少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申诉后驳回或者经再审后维持原判,当事人就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采取到市、来省、进京上访,有的缠访不休,甚至行为过激。涉诉上访既损害法院形象,又挑战司法权威,同时也影响党和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及本地区的发展、稳定。

    那么如何解决好涉诉上访问题,尽而有效遏止或者缓解逐年上升的趋势,必须认真研究分析涉诉上访的成因,力争从源头解决好、处理好涉诉上访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从涉诉上访根源上看,涉诉上访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告“御状”历史渊源是涉诉上访产生的历史原因

    首先,上访者存有封建式的上访思想;从我国法制史上看“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司法与行政合一是我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封建皇帝总揽司法行政立法大权,“法自君出”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也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法外施恩,地方行政长官掌管司法主持地方审判,因此,在封建社会“官”就是“法”,“法”就是“官”;一旦有了冤案只有找更大的官才能有希望申冤,秦香莲状告陈世美的故事在我国已经家喻户晓,“拦轿告状”、“赴京喊冤”的戏曲更是不胜枚举。在找“大官”、“清官”、“京官”才能鸣冤叫屈的思想影响下,有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裁判败诉后,想到的不是输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败诉,而想到的是 “上告”,希望能找到和遇到能管法院的更大的“清官”为自己申冤。

    其次,我国法学教育起步较晚,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法律的认识片面,加之有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乃至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当遇到涉诉问题时,总是用对自己有利的方法去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从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一部分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是处于一种朦胧的状态,总是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有用的才是法,才是公正,反之就是不公,就要上访。

    2、司法不公是形成当事人涉诉信访的主要原因。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应当具有公正司法的理念、救济受害者的理念、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我国法学中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司法救济填补损失,如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法官所具备的职业水准。尼采曾说过,保护弱者就是公正,上访者中受害人居多,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对弱者利益保护不够。社会群体和个体纷争,本质是利益冲突。当矛盾发生到用其他手段无法解决的程度时,便寻求司法救济,这就把司法置于到矛盾的旋涡中,而司法又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尽善尽美的解决所有问题,也可能使一切纠纷的当事人的愿望都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司法永远不会让所有人满意。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就是司法公正,但这些不可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程序正义的理念也即是过程的正义(justice in process),即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指引和限制。如果在此过程中没有使当事人感到司法正义便使当事人产生上访心理,以此挑战司法权威。

    程序正义的意义就在于尊重人的尊严,防止公权利滥用,吸纳不满,维持公信力。即程序需要中立性、对等性、及时性。裁判者不能有先入为主的预断,不能有任何偏见,得出的任何结论都应有依据,任何判决都要给出理由,而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出现主观臆念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现象屡禁不止;由于传统的用行政管理审判的模式造成了先定后审的状况;判决书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争询时,既不解释,又不做服判息诉工作;审判方式改革提倡直接开庭当庭质证忽视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一判了之,甚至还出现了个别法官领着当事人立申诉案的怪异现象。这些情况都违反了程序正义,从而造成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的怀疑进而产生对审判工作的不满。导致当事人走上访之路,向更高层次寻求解决途径,向上级讨公道要说法。

    3、公众对法律信仰缺失是形成涉诉上访的根本原因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基本内容。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正在探索中,在此阶段人们对社会的信用,对人的信用极度矛盾,而对法律的信仰则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信仰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使司法的公信力也随之下降。有的老百姓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加上监督机制的多元化,也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面对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从思想上并不承认裁判最终的效力,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感,促使他们赴省、赴京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党委政府,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他们懂得权利在上,上能压下。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终审裁判。终审裁判应当具有权威,应当全力维护,而终审不终,使一些当事人感到有机可乘,采用上访、重访的方式,致使上访案件有增无减,大有不推翻法院裁判不罢休的架势。英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一句话“我作判决之所以是终极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做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另外对法律信仰不足导致判决了却执行不了,“赢了官司输了钱”对于权利人来讲,终于等到了终审判决,却换来一张“债权凭证”,他能不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吗?对义务人来说虽然判输了,拖了几年仍然如故,他一定会说“法律不过如此”。由此可见,只有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终局性才能从源头上涉诉上访的被动局面。

    4、体制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与立法的相对滞后,是形成的直接原因

    在经济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新情况、新问题案件不断出现案件类型增多,如破产案件、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案件、城市建设搬迁案件、企业转制引发的职工福利待遇及统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等案件,由于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法院处理时不同程度遇到法律上的障碍。而这些案件都与公民个人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如果处理不好就很容易造成上访。众所周知民法是私法,其基本精神是权利本位,意思自治。当前突出问题法人制度不完善,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人为制造“假破产”、“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甚至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制度,有四种启动方式,致使案件无休止的审理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诱发了当事人上访,也给当事人制造了上访机会。

    5、以上访寻求利益的更大化是形成涉诉上访的内在动因。

    涉诉上访当事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确属冤假错案由于不服,申诉又为得到处理而又坚持上访,想最终讨个公道说法,他们都是抱着倾家荡产宁死也要昭雪的决心。另一种是无理缠诉,他们把上访当成一种职业,当成发财的门路,有的案件本身经几级法院审理根本没有问题,而当事人意味的追求利益不惜缠访、闹访。一件医疗事故已经拿到十几万、几十万、上百万还不罢访,坟地四棵树诉请二百万,少判一分不停访,有一上访“老户”家人劝其停访她却说:“我不上访你们吃什么?”上访有部门管吃、管住、管接,也都是造成上访长期不止的内在原因。

    纵观涉诉上访形成的各种原因,要真正把信访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工作局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条对策:

    1、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全民遵纪守法的观念,普及法律知识,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法官精英化能树立法官对社会的公信力,美国法官的形象高大,一案两判社会都能接受,如辛普森案件一起是刑事诉讼,一起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认定无罪,民事诉讼认定杀人成立赔偿损失,在中国绝对说不过去的事情在美国却说的过去,这就是司法的威信造成的,树立法官威信建立相对公正的司法理念

    2、树立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解决上访申诉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司法机关解决案件的正确性,不仅强调实体上正确还要在程序上合法,树立程序正义理念,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和透明,对实体上处理必须有证据意识,强调证据处理案件中的根据性、依据性问题。同时要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输得明白,让其知道依据的判决理由是什么。

    3、建立“大信访”的格局。

    涉诉信访与司法机关紧密相关,但他又不单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在现在利益多元化观念价值多元化的社会里,单靠司法机关的力量解决涉诉上访有所单薄,应综合整治,依靠多部门协同配合。

    4、树立依法处理涉诉信访的理念。

    在处理涉诉信访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依法办事,屏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传统观念,严格作到没问题的不解决,有问题的依法解决,坚决控制无理上访,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正司法的过程中。

    5、加紧立法,尤其是对民法典的制定,诉讼法的完善等,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有法可依。

    6、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信访机制。一是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二是合理配备信访工作人员。三是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包括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等各环节。通过动态管理在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完善与信访工作配套的各项制度,如建立信访信息网站公布上访老户的上访情况,建立信访信息周报和跟踪督办制度。

    通过上述各项措施,创新的工作思路,一定能把涉诉信访工作作好。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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