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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摩托盗手机 猖狂窃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7-19 10:20:02


    自以为盗窃手段高明,参与的又都是“老乡”,不会为外人所知,胆大妄为,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骑着摩托车在24小时之内连续盗窃多家手机店多部手机和充值卡。2003年11月4日,由王工资、周运昌、王春亮三人组成的一个集盗窃、抢劫、销赃于一体的犯罪团伙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现年27岁的王工资、39岁的周运昌和26岁的王春亮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农民。2003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工资、周运昌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郑州市管城区十里铺村一家手机店,周运昌驾车在外等候,王工资进入店内,以看手机为名,让店主周某将一部手机(价值1000元)递给他,后趁周某不注意之机,拿着手机窜出手机店,由周运昌驾摩托车带其逃离现场。第二天,即2003年10月26日14时许,王工资、周运昌故伎重演,驾驶摩托车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上的一家手机店,周运昌驾车在外等候,王工资进入店内,以买充值卡为名转移售货员的注意力,乘机将放在柜台抽屉内的一部银色厦新AS十型手机(价值2100元)盗走,由周运昌驾摩托车带其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交由被告人王春亮以750元的价格卖掉。2003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工资、周运昌预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到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村南街一家手机店,周运昌驾车在外等候,王工资进入店内,称其购买充值卡,当店主陈某转身打开抽屉拿卡时,王工资则进入柜台内将陈某按倒在地,抢走充值卡8张(价值800元),由周运昌驾摩托车带其逃离现场。后将充值卡交由被告人王春亮代为销售。2003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春亮因涉嫌盗窃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春亮带领公安人员先后将被告人王工资、周运昌抓获。

    2004年7月4日中原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王工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周运昌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春亮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但他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于是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工资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周运昌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春亮犯销售赃物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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