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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侵犯肖像权吗?

发布时间:2025-06-03 12:03:07


当自己的面孔被算法“偷走”

成为他人牟利的工具

技术狂欢的背后

谁来守护个体的权益与尊严?

基本案情

吴某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视频创作者、博主,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拥有较高的人气,其肖像具有一定的辨识度和商业使用价值。某科技公司在未经吴某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一键制作AI换脸特效视频APP中,将吴某的肖像视频上传为模板,大量使用吴某的艺术照片,诱导不特定的抖音用户以会员充值的方式进行营利活动。吴某发现侵权行为后通过司法联盟链申请办理数据保全公证,调取固定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证据,并以某科技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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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经吴某授权或同意,在其运营的APP中上传使用吴某的肖像作品,并以此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吴某的肖像权。法院综合考虑吴某的社会知名度、某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影响力、获利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APP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一、“AI换脸”后的身体形象能否作为肖像权的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像具备“可以被识别”的本质特性,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形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除了自然人的面部形象外,身体形象等其他可以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外部形象也受肖像权的保护。在判断“AI换脸”后外部形象的可识别性时,一方面要考虑案涉视频本身的可识别性,另一方面要考虑在去除面部特征的情况下,一般社会公众能否将案涉视频反映的外部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对应关系。本案中,吴某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视频博主,其外部形象为公众所识别的可能性更高,对比原视频素材,普通公众仍能通过原视频未被修改的相应场景、装饰装束、动作形态等,将该外部形象与吴某相关联,具有充分的指向性,即可认定为达到具有可识别性的程度,因此吴某对案涉模版视频及“AI换脸”后视频中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享有肖像权。

二、“AI换脸”侵犯肖像权如何认定?

利用“AI换脸”是否侵犯肖像权,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客观方面,如果“AI换脸”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将特定自然人的面部形态等身份识别要素进行算法剥离,生成可以被识别为“同一人”的效果,则构成对他人肖像的“伪造”。被侵权人有权拒绝将其面部移转至他人身体形象中,亦有权拒绝其身体形象被冠以他人之面目。主观方面,即便行为人没有营利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制作、使用“AI换脸”技术合成他人肖像并传播,该行为本质上破坏了肖像权人对肖像的排他性支配,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肖像权的违法性。

三、“AI换脸”程序运营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充分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人格权益,倒逼短视频平台等深度合成技术程序运营者使用相关应用时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促进“AI换脸”等深度合成技术的健康合规发展。

来源:豫法阳光、上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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