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5日,巩义市首例因食用劣质奶粉引起的“大头娃”状告巩义市夹津口镇三乐综合批发部的索赔案经巩义市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巩义市夹津口镇三乐综合批发部一次性赔偿原告姜某经济损失1.75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原告姜某出生于去年10月,因母乳不足,一直食用该镇三乐综合批发销售的内蒙古海拉尔市三星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苍南味全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装贝贝乐婴幼儿奶粉。食用后,其家人发现姜某体重增加缓慢,头大,后全身浮肿,随就医。经巩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度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中度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其所食用的奶粉经巩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产品属不合格产品。2004年5月24日,原告姜某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7万元。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