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破11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裁定受理郑州聚宝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为郑州聚宝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因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不适宜再担任本案管理人,本院依法采取竞争方式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联合河南省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决定解除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的郑州聚宝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联合河南省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为郑州聚宝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北、民生西街西(便民服务中心5楼);邮政编码:450000;联系电话:13523419625】。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