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刚从学校毕业的女大学生张小美(化名)捧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时,泪如雨下,法院终于依法为这个女孩子洗脱了“偷窃公司钻戒”的罪名。
2003年1月10日、12日,张小美和同学芳芳二人先后到同方公司设在友谊广场的专柜上班,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天,每天工资10元,试用合格后再签书面合同。15日上午,柜台经理李某支付张小美40元工资后将其辞退,而芳芳却被留在同方公司继续上班。1月25日晚上,芳芳上班后对张小美说,公司丢了一枚钻戒,怀疑是她拿的。第二天上午,两个就一同来到同方公司,在经理李某的带领下来到友谊商场保卫室,随后又一同去了德化街派出所。最后,同方公司的负责人丁某写了赔偿证明,让张小美在后面签了字。当时,张小美被折腾了将近8个小时,头晕脑涨,只想早点回家,就在上面签了字,谁 知同方公司仅凭这些就将她告到了法院,要求张小美赔偿损失3225元。
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后,家境贫困的张小美非常难受,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洗脱自己的罪名,她毅然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同方公司状告张小美赔偿经济损失一案证据不足,遂依法驳回了同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小美终于用法律武器为自己洗脱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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