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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戏闹伤人眼 私了协议判有效

  发布时间:2004-07-16 08:41:57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结一起在校学生被告刘某误伤原告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于被告未履行私了协议,被判决由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1200元。

    2003年9月8日早上,原告与被告在学校教室学习期间,被告与另一学生打闹时不谨用书本打伤了原告左眼。原告被送到医院治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经人调解,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9月29日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由被告分期赔偿原告1200元。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引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损伤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自行达成的书面赔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原告依据协议,要求被告付给12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因被告刘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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