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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手机未保价,发生损毁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3-27 16:03:42


州中院

 2025年03月24日 17:36 河南


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在运输过程中未对保价条款尽到明确提示,未保价货物受损时,物流公司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又应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某科技公司通过被告某物流公司寄送13箱共计91台手机,运费合计50元。为节省费用,原告未选择保价。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其中一个箱子包装严重破损,导致箱内所装手机受损,收货人拒收并退回该箱手机(价值6.25万元)。
被告某物流公司认为,原告在手机软件上下物流单时,软件页面会自动弹出电子运单服务条款,说明该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用户勾选“同意”选项后,可以认定双方就运输形式、计量规则、价格条款、运输费用、货物损失赔偿标准等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未保价的受损货物仅能按基础运费的3倍赔偿。
某科技公司认为,下案涉物流单的员工此前在某物流公司的软件上下过单,因此本次下单系统自动勾选了“同意”选项,且上述保价条款系格式条款,应被认定无效;被告因重大过失导致货物部分受损,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遂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赔偿6.2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合同虽然是格式合同,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已签字,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合同中提供了两种运输方案,原告作为托运人,可以自行选择保价运输或非保价运输。若选择非保价运输,托运人无须支付保价费用,但当货物丢失或损坏时,仅能获得较低的赔偿。
       虽然保价条款有效,但某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某物流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30%,即1.87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物流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的二审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1.87万元;若被告未按期支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某物流公司是否就关于保价和赔偿的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二是某物流公司对受损的货物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虽然某物流公司软件页面弹出的合同款项系格式条款,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勾选了“同意”,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被告提供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关于保价等的规定系格式条款。现实中,因运输行业固有较大风险,物流公司普遍采用保价条款对冲风险,有助于实现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成本与运输风险之间的利益平衡。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自愿选择非保价运输,当货物丢损时,仅能获得较低的赔偿,不存在双方之间利益失衡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上述格式条款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某物流公司在弹出页面中,对保价条款进行了标红处理,以提醒托运人注意,且文字表达明确易懂,并未超过一般人应具备的认知理解能力。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对格式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保价条款有效。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被告主张按照基础运费的3倍予以赔偿。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而某物流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使货物损坏,存在重大过错。

原告某科技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时,为减少费用支出未进行保价,导致某物流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未尽到更高的注意和保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30%的货物损失。

来   源:民三庭 郑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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