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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通知无证据 除名决定被撤消

  发布时间:2004-07-15 09:42:16


    到了退休年龄的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职工张克伦、曹凤鹤、于从礼找公司办理退休手续时没想到会遭遇“红灯”:不知何时已被单位除名。望着“凭空而来”的公司除名决定,张克伦等三人与单位交涉无果后愤而诉诸法律。7月13日,他们手持从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领到的判决书说:“法律终于替我们做了主,这不,管城区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判决撤销郑州联运公司对我们三人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

    张克伦、曹凤鹤、于从礼都是在1969年入伍,1976年从部队转业后被分配到郑州联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的,迄今已有30年工龄。1993年12月,张克伦与曹凤鹤一起合伙承包了本单位的一辆货车,后由于无力经营等原因一直在家待岗。而于从礼则因单位改制,一直在家待岗。

    张克伦等三人说:“耐心等待安排工作期间,郑州联运公司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将我们三人悄悄除名,因为我们从未听说有除名这回事儿,更没收到除名决定,也不知道因何被除名。” 2003年12月,张克伦等三人在去郑州联运公司办理退休手续被以已被除名为由拒绝办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三人投诉到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经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调查后,他们才得知除名决定的内容。

    今年1月6日,张克伦等三人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郑州联运公司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其申诉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分别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月7日,他们诉至管城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郑州联运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

    诉讼中,郑州联运公司称,早在1996年5月20日,1997年12月8日已分别以旷工为由将张克伦、曹凤鹤及于从礼除名,并分别于1996年6月5日,1998年1月5日将处理违纪通知送达他们三人,但未提供送达的相应证据。而张克伦等三人则称自己从未收到该除名决定。

    管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克伦等三人系被告郑州联运公司的职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将原告除名,应将除名通知书面送达原告,并告知原告有提出申诉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权利,但被告未将除名决定书面送达原告,故该除名决定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被告郑州联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撤销对被告张克伦、曹凤鹤、于从礼予以除名的处理决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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