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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句口角致轻伤 既惹官司又赔偿

  发布时间:2004-07-15 09:35:42


    2004年7月1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杨方松23岁的杨方松进行了公开判决。杨方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并赔偿医费用7500元。

    杨方松是陕西省镇巴县农民,在登封市颖阳镇万福煤矿充灯房处打工。2004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因琐事与被害人呼伟锋发生争执,杨方松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照呼伟锋头部猛击数下,致呼伟锋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呼伟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杨方松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4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逮捕。登封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方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方松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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