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强清11号之一
海口明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河南省维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维克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4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24)豫01清申16号民事裁定,受理海口明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维克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24)豫01强清1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为维克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周清亮。2025年2月7日,维克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债权核查报告》,载明:维克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组经过调查,未查询到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下房产备案、不动产、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信息,在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的注册地址没有找到经营场所和股东,未能接管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已经停止营业,维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尤彩霞下落不明,股东王付伟拒不配合清算工作。2025年2月11日,维克公司清算组以清算过程中发现维克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维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根据维克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执行职务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债权核查报告》显示,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财产。维克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2024)豫01强清11号民事裁定,终结河南省维克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