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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犯罪被抓获 女友窝藏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7-15 09:11:21


    男友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女友在整理男友携带的物品时,发现了男友购买的毒品,就将毒品带回自己住处进行窝藏,不曾想却因此触犯了刑律。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窝藏毒品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春艳被法院依法以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现年38岁的王春艳艳系河南省郑州市无业人员,在郑州市图书城以经营图书为生。1997年,在一次吸毒时,王春艳认识了男友王庆国,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

    由于两人均系吸毒人员,王庆国就经常从毒品贩子手中购买毒品供自己和王春艳吸食。2003年8月份,王庆国和王春艳到河南省新乡市处理有关事情前,又从毒品贩子手中购买了一些毒品供自己和王春艳吸食,但因涉嫌刑事犯罪,王庆国(另案处理)在新乡市

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春艳决定离开河南省新乡市回郑州市,在整理王庆国携带的物品时,王春艳发现了男友购买的毒品,遂将该毒品带回郑州市秦岭路化肥厂家属院自己的家中予以窝藏。2003年10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王春艳家中将王春艳抓获,并当场查获可疑毒品三包。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中有两包含有海洛因,分别重19.60克、1.72克。2003年11月12日,上述毒品上缴河南省禁毒委员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春艳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而予以窝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已构成窝藏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春艳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61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以窝藏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有些人对此不解,窝藏毒品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所称的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该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窝藏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隐藏毒品、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场所,也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仍然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不知为毒品、毒赃,而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只要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和条件;都要负刑事责任.(3)客观方面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春艳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而予以窝藏,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他的行为完全符合窝藏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对该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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