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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夫留门熟料引“狼”入室 熟睡中被歹徒强奸

  发布时间:2004-07-15 09:01:56


    夫妻俩在外打工时,因两人只有一把门上钥匙,为了早出晚归的丈夫能及时回家,妻子就在睡觉前为丈夫留下门,不曾想,却被歹人利用,趁其熟睡时将其强奸。2004年7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强奸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其趁妇女熟睡之机奸淫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据此,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铁其有期徒刑3年。

    现年21岁的被告人王铁其系河南省兰考县固阳镇马目村人。几年前,王铁其来到郑州一家新疆拉条烧烤城打工,租房居住在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村。

    2004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铁其酒后在街上闲逛,当其来到位于自己住处的斜对面楼上、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村147号楼熊某(女)的住处时,发现熊某房门未上锁,(因熊某和丈夫夏某只有一把门上钥匙,且钥匙熊某拿着,为了丈夫晚上回家方便,熊某将门虚掩着未上锁)即推门进入熊某的房间,看到熊某躺在床上熟睡,即心起歹意,趁其熟睡之机,将其奸污,熊某惊醒后发现自己被人强奸,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被告人王铁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铁其趁妇女熟睡之机奸淫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61条之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或者说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以使妇女不敢或不能反抗;胁迫是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以使妇女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丧失反抗能力,或者是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或者无力反抗的状态,而达到奸污的目的的方法。例如,将妇女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患病,或者利用妇女熟睡冒充其丈夫等等。(3)该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铁其趁他人熟睡之际,对妇女进行奸淫,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此对其定罪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该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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