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专钻煤矿盗窃忙 一群硕鼠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7-15 08:55:33


    2004年7月14日 ,登封法院对一个煤矿盗窃团伙进行了公开判决。对同时到多家煤矿盗窃销脏铁腿、食用油、水泵、电机等煤矿用品的煤矿盗窃犯吴建超、王金辉、王洪彦、闫少鹏、郭小伟、柴战军、郭纪伟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5年、5年、4年、1年和8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15000元、10000元、10000元、8000元、3000元、2000元。

    1、 2003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伙同景少辉等人(均另案处理)乘座梁建德(另案处理)的工具车到登封市告成镇鑫裕煤矿盗窃溜煤槽14个,价值2128元。2003年8月份,被告人吴建超、闫少鹏、郭小伟三次乘座出租车到新密市金地粮油批发部盗走菜籽油1000斤,棕油1500斤,共价值6900元。

    2、 200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闫少鹏、郭小伟、柴战军伙同景少辉、保成乘座梁建德的工具车到登封市大冶镇盛发煤矿,盗走工字钢14根,价值2628元。

    3、 200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闫少鹏伙同王雷、赵雷锋(另案处理)乘座梁建德的工具车到登封市大冶镇盛发煤矿,盗走金属支架,铁梁共20根,价值2240元。

    4、 2003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闫少鹏伙同保成到登封市徐庄乡兴裕煤矿,盗走金属支柱30根,藏于煤矿附近玉米地里,次日晚,三人伙同被告人柴战军将赃物运走,价值6600元。

    5、 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柴战军、郭小伟、闫少鹏乘座梁建德的工具车到登封市徐庄乡兴裕煤矿,挖洞盗走4.5千瓦电机一台,“新乡”水泵一台,价值2500元。

    6、 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柴战军、伙同保成、景少辉骑摩托车到登封市徐庄乡刘沟煤矿,盗窃铁腿8根,价值784元。

    7、 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伙同保成、景少辉乘座梁建德工具车到登封市告成镇嵩阳煤矿,盗走铁腿18根,价值2592元。

    8、 2003年秋天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伙同保成乘座梁建德工具车到登封市登电集团电厂总矿,盗走铁腿16根,价值2240元。

    9、 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伙同王雷、张华、文奎乘座梁建德工具车到登封市宣化镇王村煤矿,盗走铁腿50根,价值5600元。

    10、 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王金辉、王洪彦伙同王雷、张华、文奎(另案处理)、杜标(另案处理)乘座梁建德的工具车到登封市宣化镇王村煤矿,盗走铁腿30根,价值3360元。

    11、 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建超、王金辉、王洪彦伙同王雷、张华、赵雷锋乘座梁建德的工具车到登封市大冶镇西村三矿,盗走铁梁40根,价值1800元。

    12、 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金辉、王洪彦伙同王雷,赵雷锋到登封市大冶镇西村三矿盗走铁腿4根,价值280元。

    13、 2003年秋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金辉、王洪彦、柴战军伙同王雷、赵雷锋、保成到登封市送表乡梁庄煤矿,盗走液压支柱25根,价值6375元。

    14、 2003年9月20日晚,被告人王金辉、王洪彦、伙同王雷、赵雷锋到登封市徐庄乡刘沟煤矿盗走铁腿11根,价值1078元。

    15、 2003年10月6日晚,被告人王金辉、王洪彦伙同王雷、赵雷锋乘座梁建德的工具车到登封市白坪乡三元电厂煤矿,盗走铁腿30根,价值4200元。

    16、 2003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金辉、王洪彦、郭小伟、郭纪伟伙同王雷、赵雷锋乘昌河出租车到登封市白坪乡三元电厂煤矿,盗走铁腿50根,价值7000元。

    17、 200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金辉、王洪彦、郭小伟伙同王雷、乘座梁建德的工具车到登封市白坪乡富胜煤矿,盗走铁腿53根,后被群众发现抓获,价值7420元。

    18、 200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金辉、王洪彦、郭小伟伙同王雷、乘座梁建德的工具车到登封市白坪乡富胜煤矿,盗走铁腿53根,后被群众发现抓获,价值7420元。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31日向登封法院提起诉讼。登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该盗窃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中吴建超、王洪彦、王金辉、闫少鹏、郭小伟参与盗窃数额巨大,柴战军、郭纪伟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七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王金辉、柴战军参与第14起盗窃登封市送表乡梁庄煤矿25根液压支柱,缺乏证据不予认定。被告人吴建超的辩护人关于吴建超在共同犯罪中多数只负责看车,装车,责任较小,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提供线索、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依法认为不属立功表现,可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金和、孙发权等人陈述,丢失物品的数量及时间、价值情况;有被告人吴建超、王金辉、王洪彦、闫少鹏、郭小伟、柴战军、郭纪伟的供述,参与盗窃的次数、作用、盗窃数额、销脏后分赃情况及经过;证人王雷、张松贵、李成有、周光明、张战涛、姚红、张长辉、孟凡臣、闫转运、辉的辩护人关于王金辉属一般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8起盗窃属未遂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该起犯罪,被告人已将所盗赃物运离现场后被发现抓获,属盗窃既遂。未将赃物盗走的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闫志鹏及辩护人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称理由不足,但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犯,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和盗窃数额多少情节予以判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