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破18号之一
2024年9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隆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河南隆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实地走访,隆辉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并非由其使用,隆辉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正商向阳广场B座702,因房屋租赁期限已到,隆辉公司已不在此处经营;管理人始终未能联系上隆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一直未能接管到隆辉公司的印章、账册等资料,已登报声明隆辉公司营业执照、印章作废;管理人共接收李姣姣等4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最终确认4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71807元,均为职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隆辉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知识产权,无对外股权投资,也未设立分公司,隆辉公司财产为0;隆辉公司股东陈宗全认缴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总额100%,未实缴出资。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提出了追收股东未缴出资并由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的方案,但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不再追收股东出资;管理人为清算工作已垫付破产费用500余元;隆辉公司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隆辉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隆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隆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裁定宣告隆辉公司破产并终结隆辉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