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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未举证 不利后果自己担

  发布时间:2004-07-15 08:5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日前,中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原告魏登军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为什么魏登军要撤回起诉呢?

    原来,魏登军受王汤营雇用到其承包郑州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郑州市帝湖花园建筑工地上打工。2003年12月凌晨3点多钟,加班,原告在六楼施工时从六楼摔下,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被率伤后,作为发包单位的中原城乡建筑公司对此不管不问,并声称和分包单位王汤营订有生死合同至今未付一分钱的治疗费用。无奈原告将郑州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和王汤营起诉到中原区法院。法院为原告立案时向其发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举证权力的期限,然而原告魏登军无视法律规定,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未申请廷期举证。在开庭前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所有证据,并没有向法院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庭审过程中法院要求原告出示证据时,原告将自己超期向法院递交的证据一一出示,而被告郑州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代理人庭审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不予质证,理由是原告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规定的时间。法院在原告证据无法质证的情况下开完了庭。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以证据不足,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案件虽结束了,但留给人们的是一个考训,哪就是不要无识法律的规定,不然吃苦果的永远是自己。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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