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强清9号之一
2024年11月11日,本院根据股东张继军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中顺公司注册地为租赁的经营场所,其早已搬离;清算组无法与中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等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未接管中顺公司的财物;经与申请人张继军的代理律师联系,除工商登记资料外,张继军对清算组要求移交中顺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资质文件、财务账册、会计报告、档案文件等资料均无法提供;经清算组对张继军进行调查询问,其回复内容均为不清楚,清算组已明确告知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法律责任;清算组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声明中顺公司的印章及证照作废;因未接收到中顺公司财产及账册,清算组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对中顺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无法聘请审计机构对中顺公司财产进行评估;经清算组查询,中顺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等不动产,清算组未发现中顺公司银行开户情况,未查询到中顺公司名下知识产权和对外投资;清算组未查询到中顺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和社保、医保的信息;清算组未查询到中顺公司涉诉、涉执信息;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穷尽手段未发现中顺公司有职工债权;根据清算组调查情况,中顺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清算组认为,中顺公司1999年8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实际开展经营,无涉诉、涉执案件,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不存在未结清税款和欠缴社保费用等情形。清算组未接管到中顺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该公司除申请人张继军外,其他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且申请人张继军对中顺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均不清楚,经清算组当面告知申请人张继军及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国际商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中顺公司的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后,仍然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依法终结中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中顺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清算组向股东等有关人员释明后,且经尽职调查未发现中顺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4)豫01强清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河南中顺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中顺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