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破6号之一
2024年7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郑州昌宝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昌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郑州昌宝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前往昌宝公司注册地查看,该注册地址系租赁,现已变为新租户使用,管理人未能联系上昌宝公司相关人员,也未接收到昌宝公司移交的任何资料,已登报声明昌宝公司证照、印章作废;经管理人调查,昌宝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未发现昌宝公司名下有土地、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昌宝公司有对外投资等其他财产;管理人共接收2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142994.92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已确认无异议债权142890.03元;昌宝公司两名股东10万元出资未实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郑州昌宝商贸有限公司追缴股东未缴出资方案》后,债权人经管理人多次催促,未按约定期限垫付诉讼费用,故管理人不再通过诉讼方式追缴昌宝公司股东出资;昌宝公司无任何财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依据管理人对昌宝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昌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昌宝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昌宝公司破产并终结昌宝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