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刑更公示字第2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河南省豫中监狱于2024年9月23日向我院提请对罪犯张雅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豫01刑更14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张雅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后河南省豫中监狱于2024年11月5日向我院提请确认张雅坤减刑后刑期止日的补充建议,现将本院受理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雅坤1人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4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提请减刑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立案二庭529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立案二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0529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