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破12号之一
2024年8月27日,本院根据肖武超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市盛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盛夏公司现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本院认为,盛夏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现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盛夏公司破产并终结盛夏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