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原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宋永照向原告胡翠枝支付福利款810元。
原告胡翠枝与被告宋永照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无法共同生活,双方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而在法院审理双方离婚案件过程中,两人所在村庄以工资形式向二人共支付福利款3520元和50斤大米二袋,宋永照以个人名义将上述款项领走,离婚后胡翠枝得知此事,其找到宋永照要求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宋永照拿出1000元钱给了胡翠枝后,拒绝支付其他部分。无奈胡翠枝将宋永照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期间的经济是相互独立的,被告宋永照将不属于其本人部分的福利款领走,应返还给原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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