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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建房起纠纷 鉴定报告定责任

  发布时间:2004-07-14 15:30:44


    2004年7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书林赔偿原告张和平房屋加固维修费34983.83元的80%,即款27987.06元;原告张和平在按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加固方式施工图纸对其房屋进行维修施工时,被告张书林应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拦。

    原告张和平是被告张书林的西邻居,1997年9月3日,原告开始拆旧房建新房,房子有三层约350平方米。双方于1997年签订书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将来张书林盖房墙贴墙,地基可铺到张书林院内,下面地基压地基,张和平不干涉。2002年正月,被告开始拆旧房建新房,房子为四层,约500平方米。2002年5月27日,原被告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以后西院张和平盖房墙贴东院墙垒,地基贴地基,上面不出檐将来张和平建房,张书林一切都不能干涉。在被告的新房屋建到第四层时,原告房屋的一层与被告相邻的一侧墙体开始出现裂痕,原告为此找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对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原因进行鉴定2003年4月30日其质量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为:张书林房屋相邻基础部分位于张和平房屋基础大脚之上,引起张和平房屋不均匀沉降,从而导致张和平房屋部分墙体开裂。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又于2004年4月22日委托河南安泰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房屋下沉加固维修措施及所需费用进行鉴定,2004年5月31日该司法鉴定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张和平房屋加固维修费用为34983.83元,并对原告房屋的加固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提出异议,但未要求重新鉴定。被告还称原告房屋下沉出现裂缝不是由自己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为建房达成的协议(两个)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应认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是后建房者,其在建房时,应当考虑到其地基位于原告房屋地基之上是否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坏,被告理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进行预防。被告在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未能预见到地基压地基,墙贴墙会给自己的房屋造损害,其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故应由双方合理分担原告房屋加固维修费34983.83元。建筑造司法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加固方式,要在被告的配合之下才能进行,在原告按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加固方式、施工图纸对其房屋进行维修施工时,被告应提供方便,不妨碍、阻拦。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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