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强清7号
北京华贸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以河南中收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河南中收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4年8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中收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法成立河南中收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指定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负责人为刘建新。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河南中收公司《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清算报告》及《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经调查未查询到河南中收公司财产线索,因河南中收公司现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河南中收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确认河南中收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河南中收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