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破9号之一
2024年8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杉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杉帅公司不在注册地办公,已停产不再经营;管理人与杉帅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印章交接手续,没有接管到杉帅公司其他资产、财务账册等资料;经管理人调查,杉帅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信息,未发现杉帅公司注册有商标、专利及著作权;杉帅公司不存在欠税情况,未参加郑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人共接收1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215176.90元,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申报依据,管理人经审查对上述1笔债权予以确认;杉帅公司股东刘提修的出资方式为认缴,未履行出资义务,因生效判决已判令股东刘提修对杉帅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决定不再垫付费用由管理人提起诉讼追缴股东出资;杉帅公司资产为0,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434元,杉帅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杉帅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杉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杉帅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裁定宣告杉帅公司破产并终结杉帅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