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10-13 09:20:37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不特定对象+经常性+营业性=职业放贷人,
借款合同无效!
2016年9月6日,费某以修车为由向李某借现金2万元使用,出具借款条,并约定使用期一年,月息百分之二(利息为每月4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讨要,费某均以没钱为由不予还款,后就长躲不见。无奈下,2024年5月,李某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费某向原告借款两万元,有《借据》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因原告李某经法庭调查其多次向其他人出借资金以赚取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李某与被告费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返还李某本金2万元及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本案中原告李某并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其以债权人身份多次反复对不特定对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提起大量民间借贷诉讼,原告李某的借款行为具有借款反复性、经常性、对象不特定性、借款时间相对集中,借款利率高、签订借款合同趋于格式化等特征,应认定原告李某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来源:巩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