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拍卖评估价不符合心理预期?法院:可申请自行处置 发布时间:2024-10-10 10:37:19
司法拍卖是执行工作中处置涉案财产的重要方式,是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有些时候,虽然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处置房产等财产以偿债,但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较低,不符合其心理预期,此时被执行人该咋办?今天小编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一起来了解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在某银行与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马某因购房向银行申请借款,后因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马某付清欠款后合同继续履行,银行对马某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生效后,马某在偿还几期欠款后再次停止偿还,银行遂向金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李锐泽依法查封了马某名下房产,拟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此时,被执行人马某主动电话联系李锐泽表示自己愿意配合法院卖房,却又担心房屋评估拍卖价格过低,不能覆盖债务。李锐泽研判同小区类似房产拍卖成交周期及价格后发现,该小区房产挂拍成交率不高,房产评估价格较低,此时若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不仅耗时较长,而且马某的偿债成本也会增加。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李锐泽向马某讲解了自行处置财产的相关规定,鼓励马某自行找到第三人购买房产,以缩短房产处置周期,避免出现房产拍卖价格过低情况。与此同时,李锐泽又积极做通银行方面工作,给予马某一定的自行处置期,法院同步走评估拍卖程序,在此期间马某可积极联系第三人购买。最终,在法院监督下,马某成功在挂拍房产之前找到第三人购买房屋,并将欠款及时偿还给银行,随后银行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房屋解封后顺利过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提出的一项执行创新举措。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自行处置的,法院综合评估后准许其自行处置,不仅能够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的积极性,缩短处置周期,提高执行效率,还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处置财产的价值,降低偿债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需要强调的是,自行处置不是随意处置,法院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是有适用前提条件的。法院在可控制相应变卖价款,征得申请人同意或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才会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处置财产。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需在法院监督下进行,以确保在减少被执行人损失的同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五条第三款: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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