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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0 17:56:57


2024)豫01强清3号

2024年6月2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河南集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公司)失联、长期停止经营,吊销未注销超过3年为由,移送本院进行强制清算。2024年7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集美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法成立集美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指定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清算组,负责人为韩靖。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河南集美广告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经依法履职调查,集美公司名下无可用于清算的财产,集美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集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集美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账册等资料,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集美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接管集美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确认河南集美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河南集美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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