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宣传周】警惕“跑分”陷阱,切莫成为犯罪帮凶 发布时间:2024-09-14 09:03:25
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
当“工具人”“帮忙”转账、提现
不需要投入一分钱
足不出户就能赚钱
你
加入 OR 不加入
请警惕
这种挣快钱的“偏门”生意
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请及时说“NO”!
看案例之前
我们先来了解一些
关于犯罪团伙的一些“专业名词”
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新郑市辛店镇何某在其经营的台球厅里,利用网络“跑分”平台,使用其本人、网上购买和他人愿意获利出借的一共12个支付宝账号帮助上游网络赌博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收入220余万元,支出180余万元,何某本人从中获利4万元,因何某等人银行账户出现的频繁、不正常交易情况被公安机关反诈平台监测锁定,经过侦破,2024年2月29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新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为获取高额报酬,组织人员办理银行卡和操作转账帮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网络“跑分”平台,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搭建支付结算平台,将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通过完全不关联的渠道进入资金池,最终完成黑灰产资金洗白的目的。
上游犯罪团伙常以高利为诱饵,招募或者组建“跑分”团队,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级叠加,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财产损失时挽损难度增加。下游被招募的“卡农”“车手”等人员协助转移行为成为上游犯罪团伙犯罪目的实现中的重要一环。但仍有不少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不法分子,甚至提供现场刷脸认证等方式为其转移赃款提供便利。在此,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提高防范意识,积极向公安机关反诈中心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拒绝成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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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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