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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周】购买个人信息为商家推广引流?这很“刑”!

发布时间:2024-09-12 15:37:36



为获取高额佣金及提成

大量购买他人个人信息后

进入小区业主微信群群发推送广告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工作室,经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等业务,后因经营状况不佳,李某开始专门从事商家的广告宣传,并雇佣王某等人,利用微信群推广商家的产品,并为他人介绍客源,参与利润分成。为扩大广告宣传覆盖面,李某及其员工赵某等人还多次向通讯公司员工张某购买包含姓名、电话、详细住址或收件地址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在公司内分发使用。
自2023年1月开始,李某等人利用购买绑定他人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微信,以帮忙找宠物等为名添加同小区业主微信,随后让对方将其拉入业主群,在群中推广减肥、筹款等广告,以此获利。截至案发,李某等人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0余万条,通过上述行为获利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等六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应通过非法手段违规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而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衍生诈骗案件高发,为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社交活动中,要注意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醒各大从业者及平台运营商,要注意加强内部监管,堵塞漏洞,重视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共同筑牢公民个人信息的“防火墙”。



哪些属于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①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个人信息包括

②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③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


买卖个人信息?很“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工作和生活中,

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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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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