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郝少峰、张明乐、郭洪涛因多次合谋抢劫敲诈勒索煤矿矿长钱财未遂,被法院以抢劫罪(预备)、敲诈勒索罪(预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郝少峰、张明乐、郭洪涛均系该市送表矿区农民。三被告人皆因家庭经济困难,遂共同产生了合伙抢劫敲诈辖区内矿长的念头。经过踩点和预谋,他们首先确定了第一个抢劫对象。2003年12月14日,三被告人携带防真"五四"手枪、短刀、胶布等作案工具,乘车来到“一三”煤矿矿长郭某的卖煤地点,准备对郭实施抢劫。岂料守候到次日凌晨4时许,非但未见到郭某出现,也没有一辆车前来拉煤,此时公安巡逻车又在巡逻,三人无奈只好放弃了抢劫。郝少峰、张明乐、郭洪涛并没有因此而罢休,他们经过短暂休整,又展开了新的犯罪行动。
2004年1月7日至8日,在郝少峰的“精心指导”下,张明乐、郭洪涛分别腰捆假炸药包,携带匕首,先后7次分别或伙同到"于嵩"煤矿、“磊鑫”煤矿和“阳城二矿”,企图对矿长们进行敲诈勒索,但均因找不到这三家煤矿矿长而没有实施敲诈勒索。两次行动劳而无获,三人遂决定改变犯罪策略。2004年1月8日晚,郝少峰再次指导张明乐到"阳城二矿"生活区,盗走该矿工人杨某的毛衣、餐票、吴某的麻将牌和梁某的制服等钱物。经鉴定,这些被盗物品总共价值200元。同年1月24日晚,张明乐又伙同文学立(已判刑)盗走邻村村民雷某的白色母牛一头,经鉴定该牛价值1000元。
2004年1月10日,郝少峰自知罪责难逃,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少峰、张明乐、郭洪涛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预备)、敲诈勒索罪(预备)。被告人张明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系累犯。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郝少峰投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郝少峰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明乐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郭洪涛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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