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不少小区住户都有这样的行为
把垃圾放在门外
这样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
这样做是否违法?
近日,惠济区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大家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是同村村民,村庄搬迁后二人成为同单元同楼层的邻居。搬到新房后,刘某一家开始在门口过道摆放鞋柜,堆放鞋子,并且在门口堆放生活垃圾,在楼梯间放置柜子、纸箱、泡沫塑料等杂物。高某跟刘某沟通过多次,要求其清除杂物及垃圾,对方均不予理会。饱受困扰的高某曾找过物业、在微信群反映,刘某每次口头上承诺得很好,但行动上依旧我行我素,还在微信群内辱骂高某。
“楼道里恶臭难闻、蚊虫滋生,经常能看到蟑螂,而且在楼道里堆积的纸箱等物品,如果发生火灾将危及整栋楼的居民。请你立即清理!”
“这是我家门口,我在自己家门口放鞋子和垃圾,又没影响你通行,你无权干涉。”
高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清除垃圾及杂物,在报纸上及微信群进行赔礼道歉;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不利于后续垃圾的清理及双方矛盾的化解,便立即展开调解工作,但双方情绪激动,一见面就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见状并未放弃,本着促进邻里和谐、实质化解纠纷的原则,继续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重点从邻里关系、法律法规多个角度做被告刘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与高某家门口的通道为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劝导其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不能只顾自家便利而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让这堆杂物成为阻碍两家往来的“心理疙瘩”。最终经调解,刘某向高某表达了歉意,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清理了杂物,高某也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生活中总会有这么一些懒人,他们懒得下楼扔垃圾,把垃圾堆在门口后又不及时拿去扔掉。那些厨余垃圾、易腐蚀垃圾会招惹来蚊虫、苍蝇,散落出来的汤水,让本来洁净的楼道变得一塌糊涂。
厕所垃圾、厨房垃圾异味最重,不封好就放门口简直就是“生化武器”。建议做法是:将垃圾封好后放门口,但要及时扔掉,不要长期堆放!
很多人喜欢把快递盒、纸箱放在门口,特别是比较大的纸箱,但这占用了公共区域,阻碍了通行。大型垃圾、杂物不要放在门口,如果觉得放家里占用家庭空间,最好的做法是:及时下楼扔掉!
家门口堆放垃圾违反了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邻里关系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提醒广大民众,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注意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边界,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