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全国第二个全国生态环境日来临之际,8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贾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犯罪抗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在一审对五名被告人所判刑罚的基础上,附加宣告对各被告人的从业禁止令,以有力司法举措保护生态环境。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贾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其中贾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各被告人还分别缴纳了数额不等的环境修复费用。据此,一审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判处了相应的罚金。一审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判处缓刑,但没有宣告禁止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二审判决禁止贾某某等原审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安全关系未来发展,影响到子孙万代,环境破坏后常常具有不可逆性,有效的预防往往比事后的补救更具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该规定第一次创设了预防犯环境污染罪的被告人再犯此类罪行的禁止令制度,凸显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严肃打击和重点预防并重的思路,丰富完善了司法保护的有效手段,多维度强化了司法保护的效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坚持落实上述会议纪要的重要精神,在所审理的多起案件中均对被告人宣告了禁止令,为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消除环境污染犯罪、还群众一片蓝天净土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