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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醉驾”肇事全责,保险公司能否代位求偿?

发布时间:2024-08-02 08:54:09



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一般不具有向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请求权。但若机动车处于静止停放状态下被非机动车撞击受损🚗💥🛵,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后是否具有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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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贸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为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肖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撞上齐某停放路边的小型轿车,致使肖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肖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齐某无责任。齐某为其车辆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齐某就该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其车辆维修费用。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院审理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情况下不支持机动车向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害求偿。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处于停放的静止状态,肖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车碰撞涉案车辆。在此种状况下,静止停放的机动车失去危险性,无法体现其在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势作用,行驶中的电动车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非机动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齐某保险金后,基于齐某向肖某赔偿请求权成立的基础上,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请求肖某赔偿保险金。故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向机动车方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后,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方代位求偿,对此应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行驶过程中,机动车的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行人,危险回避能力具有明显优势,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如果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静止停放状态,行人或非机动车相较于静止停放的机动车非但不处于弱势地位,反而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此时应支持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害求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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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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