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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连环追尾相撞 损失应有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04-07-13 10:00:50


    因追尾造成连环相撞事故的超载司机和某被巩义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违章拦车的司机魏某承担了事故的次要责任。两司机的雇主分别承担了责任后果的赔偿义务。2004年7月12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3年1月22日,司机崔某、魏某驾大货车沿商三高速公路南半幅自西向东行驶至320KM+900M处,与另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大货车逃逸。魏某下车拦住王某驾的大货车准备追赶逃逸的大货车,此时,司机张某驾驶的大客车行经此处,停在王某车后,紧跟后面的司机和某超载行车此处,刹车不及时,撞向张某所驾车辆,造成三车连环相撞。经两级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张某车损146633元,和某车损24110元,王某车损1710元。张某车辆所有者支付了吊车、抢险、租车、割护拦等费用6200元,路产损失7680元,养路费135元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事故的发生首先是崔某驾车辆被撞后,另一司机魏某在高速路上违章拦车,魏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王某在驾车行驶期间,发现魏在前面拦车,其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而采取停车的措施,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张某在前面路上有停车,随后停车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和某驾驶车辆超载,在发生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驾驶车辆撞在前方的车辆上,本人有主要过错。魏某的拦车、和某的超载追尾,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均有过错,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和某承担主要责任,魏某承担次要责任。因和某、魏某当时系司机执行职务行为,责任后果由其雇主承担,法院判决和某驾驶车辆的所有者承担了事故损失的60%的赔偿责任,魏某驾驶车辆的所有者承担了事故损失的40%的赔偿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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