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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6 17:08:58


(2024)豫01破6   

本院根据福建省鑫三盛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昌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26日指定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昌宝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昌宝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26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政六街5号思达商务702室;联系人:朱明皓;联系电话:139 38582352;邮箱:258591711@qq.com。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不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8月28日15时00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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