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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交承包费 村组起诉要解约

  发布时间:2004-07-13 09:21:38


    日前,中原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农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付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与被告张万春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承包费560元。

    2000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由原告将4亩土地承包给被告耕种,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每年每亩地7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先交款后使用土地,交款时间为当年1月1日,如果被告不按时交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开始两年被告还能如约交纳承包金,但2002年、2003年承包金被告拒绝交纳,无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中原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承包费,已构成违约,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原告享有约定解除权,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两年的承包金560元,应继续履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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