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经多层分包、转包后
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者受伤时
哪些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赵某与张某签订《回转窑耐材拆除安全责任书》,约定赵某将位于山西省某水泥厂内的一座回转窑的耐火材料拆除作业承包给张某,拆除回转窑的工具、机械设备、工人食宿、交通费用以及拆除工作所产生的任何安全、民事、刑事纠纷均由张某承担;张某随即雇佣韩某等人前往进行拆除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回转窑内上方耐火砖掉落,造成韩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韩某确诊骨折并住院治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韩某将赵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将案涉拆除作业承包给张某施工,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韩某,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赵某将拆除施工承包给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其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等责任,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提供劳务的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对受伤后果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减轻张某15%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判令赵某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企业是生产经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其生产经营项目不能“一发了之”“一包了之”。企业具有选任责任,应当选择有资质、有能力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作为发包人应当对其存在的过错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安全生产是底线也是生命线,企业要具备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尽可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如存在工程分包、转包情况,则要看分包、转包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就具有共同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接受劳务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巩义法院